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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者出境前應提供納稅擔保

2004-1-3 8:51 新華社·王軍 【 】【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地稅局實施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旨在強化稅收管理的文件對需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辦法明確了北京市地稅局所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具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稅擔保:

  一是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

  二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的,應當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地稅機關將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在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前應提供納稅擔保。未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又未提供納稅擔保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

  四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guī)定,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與稅務機關簽訂稅務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納稅保證的,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資格證明材料。納稅擔保人以其自身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的,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財產(chǎn)權屬和價值的證明,以及《納稅擔保財產(chǎn)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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