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凡出口企業(yè)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稅清算備案表中的出口貨物應退稅款,在退稅申報紙質退稅憑證真實、齊全的條件下,屬于國稅總局列舉的三種情況之一的,其退稅截止期準予延長到2003年10月31日,比原規(guī)定的截止期6月30日延長了四個月。
這三種情況具體指:(一)無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或其電子信息不符;(二)無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或其電子信息不符;(三)出口企業(yè)已在“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確認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而退稅機關沒有收到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不符的,
同時,針對上述無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或其電子信息不符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已制定具體辦法并將組織相關地區(qū)國家稅務局進行一次集中協(xié)查處理。
出口退稅 時間延長 截止期至今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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