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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改由稅務機關承擔

2004-2-13 9:38 天津日報·吳學增 【 】【打印】【我要糾錯
  國稅總局官員解讀涉農稅收優(yōu)惠政策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涉農稅收政策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舉證責任由稅務機關承擔。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告了涉農稅收優(yōu)惠政策,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其中主要內容是提高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以及對涉及農業(yè)方面的幾個稅收項目的減免和“暫不征收”。

  對于該項政策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有 9個方面確保該項政策順利實施,特別是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舉證責任由稅務機關承擔。該負責人表示,要嚴格執(zhí)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zhí)行政策。

  該負責人認為,在實際生活中讓農民證明自己是農民,讓農民證明自己出售的農產品是“自產”的,是很困難的。按照現(xiàn)在的辦法,可以保證農民實實在在地享受到優(yōu)惠,當然也可能有個別不是農民身份的,或本是農民身份出售的不是自產的農產品,也可能由于稅務機關無法查清而享受到優(yōu)惠。但相比而言,現(xiàn)在的辦法可以保證絕大多數農民享受到優(yōu)惠,利多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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