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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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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2.實質:由專業(yè)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jīng)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
3.分類:根據(jù)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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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法的淵源:憲法;法律(如審計法);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審計法規(guī)。
2.重要時點:
?。?)新中國第一部:1994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此法2006年修訂。
?。?)1997年10月,國務院發(fā)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2月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審計法律關系
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門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之間的審計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1.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具體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內容:指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審計法明確規(guī)定。
二、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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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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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2.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
負責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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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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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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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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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 |
負責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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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隨意更換,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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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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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特點是法定性、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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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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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chǎn)資金的使用效率、經(jīng)濟活動或經(jīng)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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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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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jīng)濟活動和資產(chǎn)質量、經(jīng)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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