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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識點十三、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種。
級別管轄 |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地域管轄 | 1.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
移送管轄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
指定管轄 |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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