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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六、審計管轄
(一)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原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指定管轄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中央各部門是審計署的管轄范圍,省級各部門是省級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在地方的中央部門的下屬單位,仍屬于審計署的管轄范圍。
2.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yè),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但其國有資產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屬中央部門監(jiān)督,屬審計署管轄;屬地方部門監(jiān)督,屬地方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
3.指定管轄原則
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發(fā)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的原則。
(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1.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2.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1)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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