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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3年2月21日
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與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ㄒ唬┕芾砗褪褂谜再Y金、社會公共資金數(shù)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ǘ┑胤姐y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
?。ㄈ﹪匈Y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yè);
?。ㄋ模┮罁?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其他單位。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明確內部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需要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其中應當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和職業(yè)資格,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yè)培訓和后續(xù)教育。
內部審計人員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影響獨立審計的經營或者財務管理工作。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內部審計的具體辦法;
(二)將內部審計指導工作列入審計機關年度工作計劃;
?。ㄈ┒酱俦粚徲媶挝唤⒔∪珒炔繉徲嬛贫?,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ㄋ模z查和評估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ㄎ澹┲笇Ш捅O(jiān)督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偨Y、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ㄆ撸┓?、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jù)法律、法規(guī)以及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部門、本系統(tǒng)內部審計制度和規(guī)范;
(二)檢查、指導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ㄈ┚S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ㄋ模┓?、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瀼貓?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落實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
?。ǘ┲С謨炔繉徲嫏C構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和條件;
?。ㄈ┲С謨炔繉徲嬋藛T行使職責,提供內部審計人員培訓教育條件,保持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結構配備合理;
?。ㄋ模┻\用內部審計成果,促進審計整改,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資金和國有資本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huán)境效益;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法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攧沼媱澔蛘邌挝活A算和決算;
?。ǘ┴斦?、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ㄈ┙洕б婧涂冃Ч芾?;
?。ㄋ模﹥炔靠刂坪惋L險管理;
?。ㄎ澹┍締挝痪哂泄茌牂嘞薜膬炔抗芾眍I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ㄔO項目預算、決算;
?。ㄆ撸┓?、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時,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蟊粚徲媽ο蟀磿r提供有關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ǘ徍藨{證、賬表、預算、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合同和相關資料;
?。ㄈ﹨⒓踊蛘吡邢締挝患捌渌鶎賳挝恢卮蠼洜I管理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
?。ㄋ模徲嬌婕坝嘘P事項,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ㄎ澹φ谶M行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滅有關財務會計和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或者資產等違法行為,采取相應制止措施,并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
?。υ趯徲嬛邪l(fā)現(xiàn)的問題,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報告,并提出處理或者改進建議。對被審計對象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處理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在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ㄆ撸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提出移送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提出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的建議;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ò耍┓?、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實施審計:
?。ㄒ唬┲贫甓葘徲嫻ぷ饔媱?,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ǘ┙M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ㄈ┎扇I(yè)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明材料;
?。ㄋ模┨岢鰧徲媹蟾妫髑蟊粚徲媽ο笠庖姴笏捅締挝恢饕撠熑嘶蛘邫嗔C構審定后,送達被審計對象;
?。ㄎ澹┙洷締挝恢饕撠熑嘶蛘邫嗔C構批準,下達審計決定,并對其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查;
?。k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執(zhí)行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報告執(zhí)行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開展后續(xù)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后續(xù)審計報告。
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尊重內部審計機構的評價和處理意見。經過測評認定的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作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工作的參考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唤邮芑蛘卟慌浜蟽炔繉徲嫻ぷ鞯?;
?。ǘ┚芙^、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ㄈ┚芙^執(zhí)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
?。ㄋ模┐驌?、報復、誹謗、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結論的;
?。ǘ┩婧雎毷亟o國家或者被審計對象造成損失的;
?。ㄈ┬孤秶颐孛芑蛘弑粚徲媽ο笊虡I(yè)秘密的;
?。ㄋ模E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ㄎ澹┻`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驌?、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
?。ǘ┦谝?、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審計結論的;
?。ㄈ┓?、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國家機關的行政首長或者其他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規(guī)定所稱權力機構,是指企業(yè)法人依法行使決策權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內部審計規(guī)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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