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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混合銷售行為

來源: 人事考試教育網 編輯: 2011/10/13 09:05:13 字體:

  中級經濟師考試混合銷售行為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yè)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yè)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例1.單選題」(2008年)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guī)定,下列混合銷售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 )。

  A.某建筑安裝公司提供輔助材料為客戶進行安裝服務

  B.某賓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C.批發(fā)企業(yè)銷售貨物并送貨上門

  D.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

  [答案]C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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