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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股權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1/22 08:59:31 字體:

第二章 企業(yè)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鏈接]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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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鏈接】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yōu)先購買權(順序:協(xié)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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