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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知識點解析: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4/25 16:15:2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1、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2、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3、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4、欠繳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chǎn)或者大額資產(chǎn)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5、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合并、分立情況的稅收規(guī)定,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   )。(2002年)

  A.共同責任    B.民事責任    C.連帶責任   D.刑事責任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   )。(2005年)

  A.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B.合并前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C.合并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D.合并前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chǎn)或大額資產(chǎn)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其中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在(   )萬元以上。(2007年)

  A.3        B.5      C.10      D.15

  下列主管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作出的行為中,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有(    )。(2007年)

  A.在報紙上定期公告其欠稅情況

  B.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辦稅人員出境

  C.不允許其領購發(fā)票

  D.應抵押貸款銀行要求向銀行提供其有關的欠稅情況

  E.向人民法院申請以稅務機關名義代其行使債權抵繳稅款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依照行使(   )、撤銷權。(2008年)

  A.處理權      B.留置權     C.處分權     D.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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