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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知識點:債權法律制度內(nèi)容知識樹(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6 15:36:4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債權法律制度內(nèi)容知識樹(一)

債概述債的概念/特征特定人之間---請求給付---財產(chǎn)法律關系
債的法律關系主體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
內(nèi)容債權和債務
標的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
債的權能給付請求權
給付受領權
債權保護請求權
處分權能
債的分類合同
締約上的過失
單獨行為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
不當?shù)美?/td>
其他
債的保全代位權合法的--怠于行使--已到期--不屬于自身債權---以第三人為被告
撤銷權放棄或低價--1年內(nèi)(5年內(nèi))未到期/已到期--以債務人為被告
債的擔保擔保特點平等性
自愿性
從屬性
擔保形式第三人信用保證
特定財產(chǎn)低押
質(zhì)押
留質(zhì)
債的轉(zhuǎn)移債權讓與有效債權--可讓與性--債權人與第三方達成協(xié)議
債務承擔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共同達成協(xié)議
債的摡括承受必須得到債權人同意
債的消滅清償實現(xiàn)債權人目的
抵消雙方互存?zhèn)鶛鄠鶆?/td>
雙方債務屬同一種類,相同品質(zhì)
債務均到期
雙方抵付義務抵消
提存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
提存標的應便于保管
清償人提出提存
在履行地有關機關
免除債權人放棄
混同債權債務歸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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