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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民法基本理論內容知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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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 民法調整對象 |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 自然人之間 | ||
法人之間 | |||||
自然人與法人之間 | |||||
民法基本原則(6項) | 平等原則 | ||||
自愿原則 | |||||
公平原則 | |||||
誠實信用原則 | |||||
公序良俗原則 | |||||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 |||||
民事法律關系 | 特征 | 民法是權力法 | |||
民法是私法 | |||||
民法是實體法 | |||||
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guī)范 | |||||
民事法律主體關系 | 主體 | 自然人 | 始于出生終止死亡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
法人 | 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 | 企業(yè)法人 | |||
機關法人 | |||||
事業(yè)單位法人 | |||||
社會團體法人 | |||||
客體 | 物、行為、智慧產品、人格和身份 | ||||
內容 | 民事權利 | ||||
民事義務 | |||||
分類 | 權利內容分 | 人身關系 | 人格權 | ||
身份權 | |||||
財產關系 | 知識產權 | ||||
繼承權 | |||||
按效力范圍分 | 對世權關系 | 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例:物權,人身權 | |||
對人權關系 | 權利主體,義務主體都特定例:債權 | ||||
數(shù)量標準 | 單一法律關系 | ||||
復合法律關系 | |||||
民事權利 | 民事權利分類(8種) | 1.根據(jù)利益性質 |
財產權 | 如物權、債權、繼承權 | |
人身權 | 人格權 |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 | |||
身份權 | 親權、配偶權 | ||||
知識產權 | 內容具有壟斷性 | ||||
社員權 | |||||
2.根據(jù)作用方式 |
支配權 |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權 | |||
請求權 |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 ||||
形成權 |
例: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 | ||||
抗辯權 |
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 ||||
3.根據(jù)民事權利的實現(xiàn)方式 | 絕對權 | 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物權 | |||
相對權 | 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義務才能實現(xiàn)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如債權 | ||||
4.根據(jù)民事權利效力所及范圍 |
對世權 | 如物權、人身權 | |||
對人權 | 如債權 | ||||
5.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 | 專屬權 | 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 |||
非專屬權 | 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即是。 | ||||
6.根據(jù)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 | 主權利 | ||||
從權利 | |||||
7.根據(jù)權利效力地位為標準 | 原權 | ||||
救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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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據(jù)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xiàn) |
既得權 | ||||
期待權 | |||||
取得變更和消滅 | 取得 |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 |||
繼受取得(傳來取得) | |||||
變更 | 權利的內容、效力或主體的變更 | ||||
消滅 | 絕對消滅 | ||||
相對消滅 | |||||
保護 | 自力救濟 | ||||
公力救濟 | |||||
民事責任 | 5種類型 | 產生的原因 | 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 | ||
責任內容 |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 ||||
復數(shù)責任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 ||||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 |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 | ||||
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 ||||
10種承擔方式 | (1)停止侵害 | ||||
(2)排除妨礙 | |||||
(3)消除危險 | |||||
(4)返還財產 | |||||
(5)恢復原狀 | |||||
(6)修理、重作、更換 | |||||
(7)賠償損失 | |||||
(8)支付違約金 | |||||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
(10)賠禮道歉 | |||||
民事法律行為 | 特征 | 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是行為人將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 |||
是一種以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 |||||
是一種合法行為,其內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 |||||
成立要件 | 行為人應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 |||||
民事法律行為分類(7種) |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 ||||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 |||||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 |||||
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 |||||
主行為與從行為 | |||||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 |||||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 |||||
形式 | 口頭 | ||||
書面 | 特殊書面形式表現(xiàn)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 | ||||
視聽資料 | |||||
默示 | |||||
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區(qū)別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則是可能到來的 | |||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
3.無效民事行為 | |||||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 |||||
代理 | 代理種類 |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 |||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 |||||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 |||||
4.本代理與再代理 | |||||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 |||||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 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 ||||
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 |||||
不得濫用代理權 | |||||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 |||||
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終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 ||||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 |||||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 |||||
時效,期間,期日 | 訴訟時效 | 特征 | 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為前提 | ||
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連續(xù)地經過一定期間 | |||||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 |||||
訴訟時效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 |||||
種類 | 普通時效 | 2年 | |||
短期訴訟時效,1年 |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td> | ||||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 |||||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
最長時效 |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
期間 | 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shù);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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