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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行政征收:依法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如:稅收征收、建設資金征收、資源費征收、排污費征收、管理費征收。
2、行政確認:依法給予相對方的法律地位、關系、事實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宣告:(1)、要式的。(2)、羈束的。(3)、依申請(城市房屋出租登記備案、收養(yǎng)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或依職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3、行政監(jiān)督:依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等情況檢查、了解、監(jiān)督的行為。最常見:檢查,審查,調查,查驗,檢驗,勘驗,鑒定,登記,統(tǒng)計。
4、行政給付: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依法給予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如:發(fā)放退休金、退職金、失業(yè)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yōu)待、救災扶貧。
5、行政裁決: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侵權損害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行政行為。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專利權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裁決,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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