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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行政訴訟原告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利害關系人):
1.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
2.與被告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ǘ┚唧w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合伙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根據(jù)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為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營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則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無論采取哪種組織形態(tài),如果聯(lián)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yè)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yè)隸屬關系的,該企業(y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經(jīng)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yè)名義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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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能否成為被告,取決于以下兩個條件:(1)被告必須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者;(2)被告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二)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
1.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反訴權;
2.承擔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3.有權執(zhí)行或者改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則被告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堅持不撤訴,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三)具體情形下被告資格的確定
1.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2.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提示: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
提示: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
1.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jīng)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行政訴訟。
3.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代表人和代理人
?。ㄒ唬┬姓V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數(shù)眾多的情況下,由一人或數(shù)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其他當事人則可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的判決及于全體當事人的訴訟形式。
1.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
2.訴訟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qū)別
3.訴訟代表人主要有兩類
(二)行政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2.指定訴訟代理人
3.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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