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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稅《稅法二》知識點:耕地占用稅稅收優(yōu)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22 17:26:45 字體:

  (一)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二)減征規(guī)定: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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