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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增值額=應稅收入-扣除項目。
一、收入額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形式看,包括:①貨幣收入、②實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1.實物收入:按收入時的市場價格折算成貨幣收入;
2.無形資產收入:專門評估確定其價值后折算成貨幣收入;
3.外國貨幣:按照取得收入的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率折算。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要兩看:看主體、看標的,扣除項目有差異)
?。ㄒ唬┬陆ǚ康禺a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
2.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3.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三稅一費",即:營業(y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它扣除項目。
三、評估價格的相關規(guī)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要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的金額:
(一)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二)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ㄈ┨峁┛鄢椖拷痤~不實的;
?。ㄋ模┺D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評估的市場交易價確定其實際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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