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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納稅人 |
銷售情形 |
稅務(wù)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
增值稅=售價÷(1+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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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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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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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
銷售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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