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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管轄說就是選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問題,所以放到這里一起講。也是要記住啊。
順便說一下,一定要聯(lián)系稅務行政復議管轄來學習,還是有點差別地。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1、一般管轄
第十六條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 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2、特殊管轄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τ媱潌瘟惺卸悇站值木唧w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不能轉送哦)
?。ǘΧ悇账ǚ志郑⒏骷壎悇站值幕榫值木唧w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ㄈ蓚€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ㄎ澹Χ悇諜C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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