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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七節(jié) 合同的主要種類
合同的主要種類包括15種。
一、買賣合同(重點)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特征:(1)是轉(zhuǎn)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2)是財產(chǎn)所有權與價金互為對價的合同;(3)是諾成、雙務和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除依照《合同法》一般規(guī)定之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zhuǎn)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zhuǎn)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nèi)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4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上述保證義務。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zhì)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zhì)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zhì)量要求。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zhì)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6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zhì)量保證期的,適用質(zhì)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一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zhì)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zhì)量相同。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zhì)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例題13】2004年7月8日,王某將自家的摩托車租與馬某使用1個月。7月25日,馬某提出要買下摩托車,王某表示同意。雙方商定價格為2000元,馬某于2個星期后交付貨款。但當?shù)赜?月30日發(fā)生地震,摩托車被毀。關于此案的表述正確的是( )
A.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馬某付款之日
B.該買賣合同中摩托車的交付時間是馬某付款之日
C.該摩托車意外滅失的風險由王某承擔
D.該摩托車意外滅失的風險由馬某承擔
【答案】D
【解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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