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50 蘋果版本:8.7.5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微學習筆記: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2/09/05 16:23:21 字體:

  1、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才能夠發(fā)生效力。

  2、在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受行使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提示:根據(jù)《合同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