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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難點辨析:撤銷權與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8/30 11:15:40 字體:

  毛某為與他人合伙經營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萬元,約定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為王某出具了欠條。毛某用此款與他人合伙倒賣劣質地板,被相關部門查獲,將劣質地板全部沒收,并每人罰款1萬元。毛某為翻本,竭盡所有財產再次經營地板生意,又虧損,至還款期屆滿,已無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無法清償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債,恰有方某找毛某還款,毛某將話題扯開,進行掩飾。王某經了解,原來毛某數年前曾借給方某1.5萬元作經營資金,現本息已達2萬余元。毛某認為收回這2萬余元也還不清債,故欲放棄這一債權,給方某作經營資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經營,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毛某以此款清償債務。毛某辯稱該債權已經放棄,無法清償債務,但沒有證據。

  分歧:處理本案時,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毛某對其享有債權,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棄的權利。雖然他還沒有放棄自己債權的明確表示,但是該權利是他自己的權利,是不是行使這個權利,由他自己決定,他沒有行使這一債權,又沒有其他財產清償債務,可判決毛某承擔償付債務的責任,無法償付的問題,放到執(zhí)行程序中解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權利,確實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是如果不行使這一債權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那么這種不行使也是不允許的,法院可以依照債權人代位權,判決王某代位權行使毛某的債權,用方某的應付欠款償付王某的債權。

  點評: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一、王某對毛某享有合法債權,且債權已到期,毛某履行義務已陷于遲延

  王某與毛某之間的借款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成立,并且從王某向毛某提供借款后生效,此有毛某出具的欠條為證。借款合同的主體、形式和內容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王某的債權應得到保護,毛某到期應償還借款本息。

  本案中,毛某在還款期屆滿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況下,未作清償。毛某由于違法經營受罰及市場判斷的失誤導致其清償能力受限,但此不能成為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事由。因此毛某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王某可依法撤銷毛某放棄對方某到期債權的行為

  本案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毛某應積極融通資金,以增強其履行能力,而行使對第三人方某的到期債權正合此目的。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可自由處分其權利,但自身權利的行使不得有害于他人的合法利益。毛某在自身已陷于履行遲延的情況下,放棄對方某的到期債權,勢必造成第三人方某與債權人王某的利益失衡,形成社會不公。如此不公正局面為法律所不容。

  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毛某放棄對方某的到期債權,使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不能得到補充,使自己的債權人王某的債權有完全不能實現之虞,從而損害王某的利益。王某依法有權撤銷毛某放棄債權的行為。

  三、王某可進而請求行使代位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債權

  在本案中,僅僅撤銷毛某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尚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毛某對方某債權的消極態(tài)度使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仍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一方面,方某因對毛某債務的清償不被接受而難以及時恢復信用;另一方面,王某的債權因毛某沒有積極增強自身的償債能力也不能得到保障。

  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王某可向法院請求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毛某對方某的債權。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方某之間的債權債務枷鎖,亦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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