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2.票據抗辯的種類
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對物抗辯。這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fā)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萜睋嫌袀卧臁⒆冊烨樾味鵀榈目罐q。
(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前面關于票據權利的取得: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該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