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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違約責任的基本原理與違約形態(tài)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6 09:10:54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四十、違約責任的基本原理與違約形態(tài)

 ?。ㄒ唬┻`約責任的基本原理

  1.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

  3.只要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存在,無論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張免責。

  (二)違約形態(tài)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區(qū)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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