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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保證人的抗辯權與追償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6 08:32:07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二十九、保證人的抗辯權與追償權

  1.保證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如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保證人仍有權抗辯,因其保證責任并未免除。(①不管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行使;②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抗辯權,而不是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來行使這一權利的。)

 ?。?)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相關考點】《民法通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保證人的追償權

 ?。?)一般情形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代為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nèi)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債務人被申請破產(chǎn)的情形

  ①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可以預先申報破產(chǎn)債權行使追償權(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

  ②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nèi)免除保證責任。

  【相關考點】《破產(chǎn)法》規(guī)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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