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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5 08:49:02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十六、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①兩者都是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②兩者都要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③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④代位權的行使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注意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 債權人 
行為指向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時效 1年內(nèi) 1年內(nèi),5年消滅 

   注意3: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管理人 債權人 
種類 5種 2種 
時間 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1年內(nèi) 沒有時間限制 
時效 沒有時效限制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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