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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4 08:50:35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十、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qū)別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轉化為有效合同的合同 
原因 違反法律規(guī)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權利有瑕疵 
時效 自始無效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 追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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