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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十一、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以占有為前提)。債權人的占有必須合法,因此,動產如果是因侵權行為而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對于企業(yè)之間(雙方當事人都是企業(yè))的留置權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債權債務關系為要件。
3.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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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內,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2.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3.留置權的效力分兩個層次:
?。?)留置標的物
?、賯鶛嗳嗽谄鋫鶛鄾]有得到清償時,有權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該履行期限應當為兩個月以上。
?、谧粤糁瞄_始之時起,留置權人就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
?。?)優(yōu)先受償
①債務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诹糁秘敭a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弁粍赢a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對比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
目的不同 | 以取得對標的物的利用為目的 | 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
性質不同 | 主權利 | 從權利 |
標的物不同 | 不動產 | 動產、不動產 |
占有不同 | 權利的行使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 不一定占有,例如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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