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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
知識點九、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chǎn)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chǎn)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shù),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膿N飪r值,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chǎn)價值總額。
4、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3日內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說明。
5、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xié)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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