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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十、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3、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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