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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5 09:35:52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十、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3、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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