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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七、要約收購的概念
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稱之為全面要約(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稱之為部分要約(以實際控制被收購公司為目的)。
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強制,全面或部分)
注意:是否采取要約方式,由收購人決定。但是達到30%且繼續(xù)增持時,應當采取要約方式。
1、要約收購是一種公開收購行為,即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fā)出公開要約,并披露有關(guān)信息。
2、要約收購的要約是收購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是否出售所持股票,由其自己決定,可以出售,也可不出售。
3、要約收購的相對人是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而不是部分股東,即使發(fā)出的是部分要約收購,也不能僅向部分股東發(fā)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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