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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jīng)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jīng)營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內(nèi),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jīng)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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