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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理解賬項調整與重分類調整?
解答:需要您結合教材P599至P602中的表格進行理解和分析:
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根據(jù)草稿先進行討論,然后將被審計單位同意調整的分錄計入表25-1、25-2中,對于被審計單位不同意調整的分錄和不用建議調整的分錄計入表25-3中,然后根據(jù)25-1和25-2填入表25-4、25-5中,就是根據(jù)被審計單位同意調整的事項填入試算平衡表中。
重分類是賬務處理沒有錯誤,只是在報表列示上有問題,重分類指財務報表的重分類。它調表不調賬,即不調整明細賬和總賬,只調整報表項目余額。具體說來,它根據(jù)會計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而非總賬余額(凈值)而定,當資產類往來會計科目期末出現(xiàn)貸方余額時,這時不再是債權而是一種債務,應重新分類到負債類科目;反之,當負債類往來科目期末出現(xiàn)借方余額時,這時不再是一種債務而是一種債權,應重新分類到資產類科目中去。如果不這樣進行重分類而直接以總賬余額反映到財務報表當中,則不能反映資產負債的本來面目,甚至導致財務指標異常。比如,應收賬款某一明細科目期末出現(xiàn)貸方余額,這時應將它重分類到預收款項當中。同理,應付賬款某一明細科目期末出現(xiàn)借方余額,這時應將它重分類到預付款項當中。因此,應收賬款與預收款項、應付賬款與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與其他應付款為重分類的對應科目。
賬項調整是賬務處理本身就是錯誤的,注冊會計師需要建議被審計單位將原來錯的調整為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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