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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微筆記: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的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1/23 10:36:13 字體:

  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對證券發(fā)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 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fā)生場所調查取證;

 ?。?)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 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 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表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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