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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八、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特征(掌握)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注意: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掌握)
可以仲裁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不能提請仲裁 |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掌握)
1.自愿原則 | 沒有仲裁協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 |
3.獨立仲裁原則 | 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4.一裁終局原則 |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四)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 | 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 | 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
(六)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必須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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