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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2/18 10:22:15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八、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特征(掌握)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注意: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掌握)

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不適用于《仲裁法》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掌握)

1.自愿原則沒有仲裁協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六)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必須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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