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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九、民事訴訟
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掌握)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具體范圍 | 舉例 |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 | 合同糾紛、房產(chǎn)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
2.因經(jīng)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 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 |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 |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jù)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
(二)審判制度(掌握)
1.合議制度 | 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
2.回避制度 | 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1)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3)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
3.公開審判制度 | (1)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
4.兩審終審制度 | (1)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
(三)訴訟管轄
級別管轄 | 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
地域管轄 (每年考) | 一般地域管轄 |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 |
特殊地域管轄 |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 ||
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 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 ||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 | 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 ||
專屬管轄 | ①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了解)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 (掌握)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 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br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 |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概念 | 解釋 | 舉例 |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暫停計算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 |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 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如果在2008年7月31日,在薛某多方追討下,張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此時訴訟時效中斷。2009年8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jīng)法院審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
(五)判決和執(zhí)行(熟悉)
1.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zhí)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申請執(zhí)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2)執(zhí)行機關
情形 | 執(zhí)行機關 |
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由第一審法院執(zhí)行 |
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 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 |
?。?)9種執(zhí)行措施
?、俨樵儭鼋Y、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
?、诳哿簟⑻崛”粓?zhí)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
④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
⑤強制被執(zhí)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迯娭票粓?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邚娭票粓?zhí)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嘁笥嘘P單位辦理財產(chǎn)權證照轉移手續(xù);
?、釓娭票粓?zhí)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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