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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計劃成本分配法分配輔助生產(chǎn)費用的步驟簡單歸納如下:
第一,按預先制定的輔助生產(chǎn)勞務的計劃單位成本計算各受益對象應分擔的輔助生產(chǎn)費用。
第二,計算各輔助生產(chǎn)車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包括計劃成本分配轉入的費用)。
第三,計算各輔助生產(chǎn)車間的成本差異并進行處理。這種成本差異從理論上將應在各輔助生產(chǎn)部門之間進行分配,為了簡化分配工作,可直接將其轉入管理費用。
當按稅法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而實際業(yè)務中已經(jīng)作了抵扣,那么我們就要將已經(jīng)抵扣過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比如,企業(yè)購進鋼材生產(chǎn)產(chǎn)品,但是領用了部分鋼材用于建造廠房,這是將購進的貨物用于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購進鋼材的進項稅全部作了抵扣,那么我們就要將用于建造廠房的鋼材所負擔的進項稅轉出處理。
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jīng)濟鏈條的連續(xù)性和課稅的連續(xù)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當進項稅不得抵扣的時候,如果企業(yè)抵扣了,那么就需要轉出,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幾種: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前4種情況下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和游艇;
7、虛開代開的進項發(fā)票;
8、未按規(guī)定認證并申報抵扣的進項;
9、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列為了失控發(fā)票。
項目 | 會計 | 增值稅 | 所得稅 |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2)銷售代銷貨物;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不確認收入 | 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9)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0)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企業(yè)內(nèi)的)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11)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視同銷售,征 |
(12)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3)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4)將本企業(yè)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用于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作者: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 litengjiao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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