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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微學習筆記:票據權利的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5/16 14:52:03 字體: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單項選擇題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票據時效,自()。

  A.出票日起6個月

  B.票據到期日起3個月

  C.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D.提示付款之日起3個月

  正確答案:A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時效,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票據時效,自出票日起6個月。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wanjunru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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