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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02 09:57:57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要點】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jù)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更改:票據(jù)上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jù)無效。

  3.支票種類:分為現(xiàn)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目前只有前兩種)。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4.支票金額: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則屬于簽發(fā)空頭支票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5.支票出票人的簽章

 ?。?)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做委托收款的背書。

  7.支票喪失補救措施:掛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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