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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微學習筆記:法的形式與分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12/31 17:21:16 字體:

  法的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效力低于憲法與法律;

  4、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

  5、行政規(guī)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也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

  法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所作的分類,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分為,公法和私法。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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