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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法的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效力低于憲法與法律;
4、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
5、行政規(guī)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也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
法的分類:
1、根據(jù)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所作的分類,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據(jù)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jù)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jù)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jù)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jù)分為,公法和私法。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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