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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二章知識點: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01/14 09:22:11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經(jīng)濟法基礎論壇學習小天地開通啦!此討論區(qū)意在與各位考友一同奮戰(zhàn)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在此,將與大家共同探討專業(yè)知識、學習方法、狀態(tài)調整等等,凡是與考試相關的東東或西西,我們盡可在此商議。同時,在這里也會緊密結合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各位考友服務,及時為考友提供網(wǎng)校的資源。最終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順利通過。我將與大家攜手并肩,共同奮戰(zhàn)這些時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注意: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合同訂立   

未定合同時間
用人單位
勞動者
用工1個月內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只能獲得勞動報酬,無經(jīng)濟補償。
用工滿1月未滿1年1.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可獲得經(jīng)濟補償。
用工滿1年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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