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問題】
餐飲企業(yè)銷售外賣同時配備外購的飲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guī)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于《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中明確,餐飲企業(yè)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tǒng)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yè)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yè)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xù)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jù)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餐飲企業(yè)銷售外賣同時配備外購的飲料應分別按餐飲服務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法規(guī)、專家問答、能力測評、免費直播,可以查看正保會計網校會計實務頻道,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