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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哪些情況同類銷售品價格不能加權平均?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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