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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如何掌握?
答案:資源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這里的“不同稅目”,應當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產品的細類掌握,如“黑色金屬”下的“鐵”“錳”“鉻”“釩”“鈦”等礦產品為不同稅目,“鹽”下的“鈉鹽”“鉀鹽”“鎂鹽”“鋰鹽”等礦產品,也屬于不同稅目,都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考慮到同一稅目下區(qū)分不同征稅對象可能設置不同的適用稅率,為了確保準確申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江蘇省規(guī)定銅礦石原礦和選礦產品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則該省銅原礦和銅選礦也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按不同的稅率申報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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