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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取得機械租賃的發(fā)票備注欄是否要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因此,由于機械租賃屬于有形動產租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備注欄無需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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