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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是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紅字轉出尚未加計抵減的進項數據,是否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答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紅字轉出尚未加計抵減的進項數據,不需要調減加計抵減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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