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繼續(xù)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公告2019年第78號)規(guī)定:“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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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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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zhí)行,掛牌公司、兩網(wǎng)公司、退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公告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wǎng)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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