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捐贈實物資產,增值稅是否要視同銷售?
問題:企業(yè)捐贈實物資產,增值稅是否要視同銷售?
答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捐贈實物資產,增值稅需視同銷售,但是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