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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有公益捐贈支出,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可扣除!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張美好 2020/01/17 08:43:21  字體:

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要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年度匯算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有公益捐贈支出,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可扣除!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019年已預繳稅額

從上述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捐贈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此,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苯瞻l(fā)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進一步明確了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何扣除,一起來看看:

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后當年不得變更。

(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tǒng)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guī)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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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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