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藤計劃丨關于網絡紅包的納稅問題解析
女票不開心,發(fā)個微信紅包哄哄;親戚朋友有喜事,發(fā)個微信紅包賀一賀;公司要上新項目,老板發(fā)個微信紅包鼓鼓士氣。自從有了微信紅包,妥妥的微信紅包包治百病......但是,聽說收微信紅包也要被征稅啦!“什么?這......這也太無理了.......”先安撫好心臟、控制好血壓!別激動!別驚慌!讓我慢慢向你道來......學員@小Y財稅日志在網校論壇“青藤計劃”活動當中分享了關于網絡紅包的納稅問題,一起學習吧。
前不久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的2019年74號公告(以下稱74號公告),明確了以下3項收入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1項收入除免稅部分外,納稅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大家可搜索《2019年74號公告》。
除此之外,74號公告還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紅包的納稅問題。
“網絡紅包”大家都非常熟悉。它包括現金網絡紅包,比如親戚朋友之間發(fā)的微信紅包,這種“紅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銀”。即收到的錢會存放在我們的微信“錢包”里,可以隨時隨地消費使用。
“網絡紅包”還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比如,每年618、雙11、雙12這樣的電商促銷“盛典”。臨近“盛典”的前幾天進入相關的界面,就可以領到很多的抵金券、優(yōu)惠券等。
這些“券”一般有幾個特點:
1、消費滿一定金額才能使用,比如消費滿299元能使用一張30元的優(yōu)惠券,在結賬時,只要付269元就可以。
2、限定使用場所。在哪家電商領的券,只能在哪家電商使用或在指定電商使用。
3、有使用期限,比如,今天領的券,需要在幾號前使用,否則作廢。
這種表面上是我們領到的錢,實則是電商們玩的營銷手段。
拿好筆,劃重點!
74號公告第三條:
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作了進一步說明:
企業(yè)發(fā)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真相終于來了!
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網絡紅包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親朋好友之間互贈的網絡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重申重要的2點:
1、企業(yè)向個人派發(fā)的網絡現金紅包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派發(fā)的各類促銷優(yōu)惠券、抵用券、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網絡紅包,繳納個稅的是收紅包的個人,但代繳義務人是發(fā)紅包的企業(yè)。
之前有過相關報道:某企業(yè)為了拓展業(yè)務、加大影響;通過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各界派發(fā)了數十萬元的網絡現金紅包,因沒有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發(fā)現后,該企業(yè)被要求補繳了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所以,想通過派發(fā)網絡現金紅包來拓展業(yè)務、提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千萬別忘了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實在很早之前,類似“網絡紅包征稅新規(guī)”的話題,在網上被廣泛流傳,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誤解與恐慌,讓很多人認為,親朋好友之間娛樂發(fā)個微信紅包也要被征稅,國家太不“仁道”。
但事實并不是如此,這也從中告訴我們,學習稅法要全面、深入理解,千萬不能“斷章取義”和“望文生義”。
“哦,原來是這樣......”
“那就應該燃起來......”
“親友群里的紅包雨不能停.....”
“哇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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