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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不生效的,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guī)定:“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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